拒绝与中央结算公司签署《客户服务协议》;
蓄意对簿记系统进行非法访问或攻击以及不当操作对簿记系统造成破坏;
违反本规则及相关细则的其他行为。
对结算成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下列行为,中央结算公司一经发现,将拒绝或立即停止办理相关业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相应处理。
未签署《质押式回购主协议》或《买断式回购主协议》而办理质押式或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或擅自办理主管部门明确禁止办理的业务;
结算成员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未签署代理协议而办理结算代理业务;
甲类成员未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业务;
甲类成员与委托人串通违反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
甲类成员挪用、盗用委托人债券或为他人挪用、盗用提供便利;
甲类成员未将自营与代理业务分开管理;
甲类成员向委托人提供不实信息或泄露委托人信息造成委托人财务损失;
甲类成员阻挠或变相阻挠委托人更换甲类成员;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市场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二、七十三条所列行为一经发现,中央结算公司在自身业务职责范围内有权采取认为必要和合理的措施来防止违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相关结算成员应予以积极配合。
对发生第七十二、七十三条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授权管理员或经办人员,中央结算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可暂停或取消其办理结算业务的资格,并书面告知其单位负责人。被暂停资格的人员须经中央结算公司再次培训通过考试后方可重新上岗操作;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结算业务经办人员资格。
对因第七十二、七十三条所列或其他非常规操作行为给对手方造成损失的结算成员,在相关对手方结算成员根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相关协议向其追究违约责任时,如果结算双方对违约责任的认定意见不一致,中央结算公司可根据结算成员或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如经要求,根据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或相关司法文书,中央结算公司可按照相关规则提供对质押债券或用于履约保障债券的清偿或拍卖服务。
中央结算公司因自身原因给结算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客户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承担对其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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