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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的通知


  结算成员可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其他结算成员公告本单位相关资料的变更情况,但应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

  结算成员对通过客户端取得的自身账务数据应自行采取严密措施以防泄露给第三方。

  对于中国债券信息网提供的加密信息,结算成员只能用于自身的业务需要,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第九章 重要日期、营业日及簿记系统运行时间



  可流通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始和截止交易流通的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中央结算公司于债券交易流通前编制该债券的交易流通要素公告,与全国同业拆借中心一同发布。

  办理债券到期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截止过户日,截止过户日日终后不再办理该债券的交易结算业务。

  中央结算公司营业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本规则所列各项业务的执行日期遇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均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簿记系统运行时间为营业日的9:00至 17:00,自17:00起簿记系统停止从客户端接收结算指令。

  中央结算公司营业日及系统运行时间变更时,将提前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公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章 法律责任



  除遵守本规则外,结算成员在办理债券交易结算业务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履行各项相关协议所约定的义务。结算成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对结算成员的下列行为,中央结算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提示、书面警示和书面警告,以及暂停或终止服务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已开立债券账户的直接结算成员拒不办理与簿记系统联网手续而多次采用应急方式办理业务;

  未取得上岗证书或未在簿记系统注册的人员上机操作办理相关业务;

  采用见券付款结算方式下付款方未付款而发送付款确认指令的,或采用见款付券结算方式下收款方收到款后而不发送收款确认指令的;

  因违规操作造成结算失败引起双方纠纷;

  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及提供自身资料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公告,对其他结算成员造成经济损失或对结算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未按约定缴纳各项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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