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式回购的交易债券及用于履约保障的债券均须为单一券种。
对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债券交易工具,相关结算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章 交易结算指令与结算合同
交易结算指令(简称结算指令)是结算成员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交易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正式委托。
结算指令包括基本指令和辅助指令。基本指令是结算成员向其对手方收券或收款的要求和付款或付券的承诺;辅助指令是对相关基本指令进行补充确认、更正或撤销的指令。
基本指令包括现券指令、质押式回购指令、买断式回购指令、柜台专项结算指令等。
辅助指令包括直接借记确认指令、收款确认指令、付款确认指令、修改指令、撤销指令、撤销合同指令、逾期返售指令等。
基本指令的基本要素包括发令方托管账号、对手方托管账号、业务类别、交易方向、结算方式、债券代码、债券面额、结算金额、交割日、业务标识号、经办人、复核人以及保证券/金的设置等。
债券面额单位为万元,保留四位小数;结算金额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结算指令在簿记系统中的执行状态包括“待复核”、“待确认”、“成功”、“非法”、“撤销”和“作废”等。
结算合同是由通过簿记系统合法性检查并经结算双方确认、所含各要素均匹配相符的结算指令形成,是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结算的正式依据。
结算合同分为基本合同和辅助合同,基本合同由基本指令生成,辅助合同由辅助指令生成。
基本合同包括:现券合同、质押式回购首期合同、质押式回购到期合同、买断式回购首期合同、买断式回购到期合同、柜台专项结算合同等。
辅助合同包括:收款确认合同、付款确认合同、直接借记确认合同、撤销指令的合同、撤销合同的合同等。
结算合同在簿记系统中的履行状态包括:待履行、等券、等款、成功、失败、逾期完成、已清偿、作废、撤销等。
第五章 交易结算处理
结算成员应保证其交易结算业务由经授权的经办人员操作。经办人员应使用与其所办交易结算业务种类相对应的结算指令并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客户端发送或确认。
结算指令的发送采用经办、复核双人制,对结算指令的确认由单人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