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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的通知


  结算成员除债券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授权管理员及资金汇路以外的自身资料,可由其授权人员通过客户端进行修改。

  结算成员自愿终止其结算成员资格时,应在中央结算公司注销其债券账户。注销时,结算成员债券账户中债券余额应为零,且无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清所应缴纳的各项服务费用。客户端的撤销与债券账户的注销同时办理。

第三章 交易结算方式与结算业务



  中央结算公司为结算成员之间的债券交易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提供债券结算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中的债券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以下四种结算方式:

  券款对付:指结算双方同步办理债券交割和款项结算并互为约束条件的结算方式。

  见券付款:指收券方确定付券方应付债券足额,向付券方支付款项后并予以确认,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交割的结算方式。

  见款付券:指付券方确定收到收券方应付款项后予以确认,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交割的结算方式。

  纯券过户:指交易结算双方只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交割,款项结算自行办理的结算方式。

  结算成员应充分掌握上述结算方式的特点,防范相应风险。

  使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时,作为付款方的结算成员其资金账户开户行应是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如开户行是结算成员自身,结算成员应事先与中央结算公司签署《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如开户行不是结算成员自身,结算成员(即委托人)、开户行(即资金清算代理行)与中央结算公司之间应事先签署《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三方协议》。

  依据支付系统运行规则,同一开户行的两个结算成员之间的债券交易结算不能通过支付系统使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

  债券现券交易结算按单一券种办理,可以选择任意一种结算方式。

  质押式回购结算中的质押债券可以是单一券种或多个券种。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首期结算应选择见券付款或券款对付结算方式,到期结算应选择见款付券或券款对付结算方式。

  办理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时,结算双方在首期结算时可以以约定品种和数量的债券作为履约保障。回购期间用于履约保障的债券将在提交方债券账户中处于质押状态,并在正常到期结算时予以解押。用于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结算方式应为券款对付、见券付款或见款付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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