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的通知
(中债字[2005]76号)
各结算成员:
我公司制定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见附件),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银复[2005]61号),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
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试行)》、《
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修订稿)》同时废止。
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结算成员
第三章 交易结算方式与结算业务
第四章 交易结算指令与结算合同
第五章 交易结算处理
第六章 非正常情况处理
第七章 丙类成员结算业务处理
第八章 账务查询、对账与信息服务
第九章 重要日期、营业日及簿记系统运行时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债券交易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机构,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本规则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债券: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各类记账式债券。
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和管理,用以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