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领域逐步拓宽。一是推动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与中央综合治理办公室联合下发了《
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提出了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途径和措施,并在4月底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进行了工作交流。二是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保险相关领域的立法和规章制订工作,为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开拓新的发展空间提供了制度保障。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与
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积极推进“旅保合作”,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旅游保险发展新机制,提高旅游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三是发挥地方政府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积极性。中国保监会与深圳市委、市政府合作,把深圳作为保险业创新发展试验区。各保监局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保险业的重视和支持,把保险业纳入各地“十一五”发展规划。
政策支持取得新进展。积极与国家税务总局协调,推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
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负公平的原则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合理调整,减轻了营销员的税收负担。这一政策的出台,在行业内产生了广泛的反响,对于调动营销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服务质量,稳定保险营销队伍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根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制定的保险监管费新标准,完善了监管费管理办法,通过差别费率的经济杠杆手段,鼓励健康保险、责任保险和农业保险发展。
(四)防范风险的能力得到加强
我们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的生命线,在加快发展的同时坚持防范风险不放松,不断提高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偿付能力监管逐步完善。稳步推进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研究建立风险资本监管制度,逐步实现从以业务规模为基础的静态监管向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动态监管转变。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季度分析制度,对偿付能力存在突出问题的公司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偿付能力监管力度,督促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通过增资扩股、调整业务结构和扩大分保等措施,改善偿付能力状况。截至第一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警戒区域的保险公司由年初的9家减少到4家。同时,进一步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成立了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并召开了第一次理事大会,标志着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保险保障基金运作机制初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