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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1日)废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6]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年来,我国狂犬病疫情持续上升,疫情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对狂犬病暴露人员的处理工作,降低狂犬病的发病率,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本规范得到有效落实,并将执行中存在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

  特此通知。

  附件: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

  附件:
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对狂犬病暴露人员的处理工作,降低狂犬病的发病率,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范。
  一、暴露分级及处置原则
  根据暴露性质和严重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以下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置原则。

┌───┬────────────────┬────┬───────────────┐
│ 分级 │   与宿主动物的接触方式   │ 暴露 │      处置原则      │
│   │                │ 程度 │               │
│   │                │    │               │
├───┼────────────────┼────┼───────────────┤
│ I级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无   │确认病史可靠则不需处置    │
│   │1.接触或喂养动物        │    │               │
│   │2.完好的皮肤被舔        │    │               │
│   │                │    │               │
├───┼────────────────┼────┼───────────────┤
│ II级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轻度  │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
│   │1.裸露的皮肤被轻咬       │    │               │
│   │2.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或擦伤    │    │               │
│   │                │    │               │
├───┼────────────────┼────┼───────────────┤
│III级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严重  │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疫苗和│
│   │1.单处或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抓伤│    │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动物源性抗│
│   │2.破损皮肤被舔         │    │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    │
│   │3.粘膜被动物体液污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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