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1日)废止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6]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年来,我国狂犬病疫情持续上升,疫情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对狂犬病暴露人员的处理工作,降低狂犬病的发病率,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本规范得到有效落实,并将执行中存在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
特此通知。
附件: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
附件:
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对狂犬病暴露人员的处理工作,降低狂犬病的发病率,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范。
一、暴露分级及处置原则
根据暴露性质和严重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以下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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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级 │ 与宿主动物的接触方式 │ 暴露 │ 处置原则 │
│ │ │ 程度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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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级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无 │确认病史可靠则不需处置 │
│ │1.接触或喂养动物 │ │ │
│ │2.完好的皮肤被舔 │ │ │
│ │ │ │ │
├───┼────────────────┼────┼───────────────┤
│ II级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轻度 │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
│ │1.裸露的皮肤被轻咬 │ │ │
│ │2.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或擦伤 │ │ │
│ │ │ │ │
├───┼────────────────┼────┼───────────────┤
│III级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严重 │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疫苗和│
│ │1.单处或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抓伤│ │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动物源性抗│
│ │2.破损皮肤被舔 │ │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 │
│ │3.粘膜被动物体液污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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