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已经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只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

  二、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情况表》及相关证件和资料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审核通过的,经办机构应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建立基本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已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在其社会保险登记证上标注失业保险项目。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未通过审核的,经办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节 变更登记

  一、参保单位在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依法向原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账号;

  (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申请变更登记单位应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资料: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资料齐全的,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3),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归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变更的,经办机构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节 注销登记

  一、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缴费义务;

  (二)参保单位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

  (三)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登记机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并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4),提交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办机构予以核准,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并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三、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并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第四节 登记证件管理



  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一、经办机构定期进行失业保险登记验证,参保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表2-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 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