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计提技术奖酬金的企业,技术奖酬金的收入和相应的支出应纳入企业统一核算。技术奖酬金的计提基数为技术合同的净收入,计提比例不得超过技术合同净收入的25%。技术合同净收入是指技术合同收入扣除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与合同相关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其中,成本费用包括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等直接费用以及分摊的设备折旧费、辅助费用等间接费用。企业不得以技术合同额或技术合同的主营业务利润为基数提取技术奖酬金。将技术合同委托给其他单位完成的收入不得计提技术奖酬金。
(二)对计提业余设计奖的企业,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将计提的业余设计奖纳入企业统一核算,并要明确区分设计收入与业余设计收入。业余设计收入直接扣除核定的定额指标后按剩余部分的20%计提业余设计奖。核定的业余设计奖定额指标为业余设计收入(产值),收入定额要大于本企业上年人工成本总额、且人均收入定额要高于本企业上年人均人工成本。付给转包、分包单位的收入不得计提业余设计奖。
(三)企业按有关规定计提的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是对科研设计人员的奖励和激励,不得将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转化为全体员工的固定性工资收入,也不得从工资总额中扣减科研设计人员的工资用于其他人员的分配。
(四)同一技术合同或同一技术给不同用户的技术合同不得重复计提技术奖酬金。不得同时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
三、加强企业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申报和清算制度
(一)企业应制订明确具体的管理办法。包括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的人员范围、计提收入、扣除标准、科研设计人员工资收入水平及2005年计提情况(包括认定的合同名称、参加人员、合同收入、扣除比例及计提金额等),在申报2005年工效挂钩方案和申报2006年工资总额计划时,报送国资委审核清算,同时抄送外派监事会。
(二)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应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在相应成本费用科目中据实列支,通过“应付工资”账户下设置的“计提的技术奖酬金”和“计提的业余设计奖”明细科目核算,原则上当年没有余额,并按规定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人工成本统计表中填列。
(三)国资委将加强对企业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的监督检查,对多提多发的,将根据审核清算情况相应核减企业效益工资总额或工资总额基数。没有计提的企业已纳入工资总额,不再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