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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支持具备条件的境内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营业机构,建立国际化的经营服务网络,为“走出去”战略提供保险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中资保险公司到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允许保险机构通过资本运作等方式,主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加强国际监管交流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保险监管交流,推动保险业国际合作。强化与境外特别是周边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机构的合作,加大跨境保险业务监管力度,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广泛开展国际保险交流,积极参与制定国际保险规则。

  (八) 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按照依法监管、防范风险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进一步健全保险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建立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

  健全保险监管体系。健全企业内控、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加强企业内控建设,建立防范经营风险的内部防线。优化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充分发挥政府监管在防范化解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统一行业标准、制定指导性保险条款费率和建立保险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发挥信用评级等中介组织和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

  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进一步健全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健全偿付能力报告、财务分析、准备金监管、适时干预、破产救济等制度,构建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特征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研究制定符合保险业特点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及时、透明,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约束力。在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方面,加强股东资质审查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健全关联交易监管制度,防止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被保险人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加强合规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在市场行为监管方面,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执法检查制度,健全现场检查后续监管和分析评估制度,不断改进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方法,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构建防范化解风险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五道风险防线。推动建立国家政策支持的巨灾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探索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模式。健全保险业资本补充机制。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研究并逐步实施对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并表监管。健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

  (九) 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

  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坚持以人为本,扩大人才规模,优化人才结构,提升人才素质,拓宽培养渠道,努力建设一支适应保险业发展的监管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保险营销人才队伍。

  健全保险人才管理体制机制。深化保险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完善人才评价标准,建立以业绩和能力为重点的评价机制。健全选拔任用制度,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健全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人才奖励和保障制度。完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管理体系,实行保险业人才信息化管理。促进保险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建立健全高级管理人才和营销人才的有序流动机制。加强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保护。

  改进保险教育培训制度。加强人才教育培养,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培训体系。促进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保险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加强保险职业教育,建立保险业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境内外保险专业人才交流和技术培训,强化高层次人才培养。广泛吸引社会各类人才参与保险事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和创新意识的复合型保险人才。

  (十) 加强法制和文化建设,营造和谐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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