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现保险业“十一五”发展目标的政策措施
为实现上述发展目标,“十一五”期间我国保险业将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一) 健全市场体系,增强竞争能力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保险市场良性运行、保险资源有效配置和保险功能充分发挥的前提,是保险业增强竞争能力,实现持续发展和做大做强的基础。
优化市场主体结构。坚持集团化和专业化并重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增加市场主体。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和具有持续出资能力的民营企业投资设立或参股保险公司。引导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定向募集、上市等方式增资扩股,增强发展实力。鼓励发展养老、健康、责任和农业等各类专业性保险公司。探索国家政策支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规范发展相互保险公司、自保公司等保险机构。稳步发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完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探索通过专业保险公司进行规范管理和运作。
培育再保险市场。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数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再保险公司,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集团设立再保险公司,积极引进外资再保险公司,创新再保险组织形式。合理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扩大我国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学习和引进先进的再保险管理技术,发展非传统再保险业务。建立国家政策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巨灾风险再保险体系。支持金融中心城市培育再保险市场。
发展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规范兼业代理机构,改革和完善保险营销员制度,形成较为成熟的多层次的保险中介市场。积极促进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形成合理的专业分工,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推动保险中介服务的规范化。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更加专业和便捷的保险服务。有效利用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服务网络,加强中介机构的服务创新,提高中介服务的附加值。
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规范保险公司重组、并购等行为,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程序。建立健全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实行稳妥的市场退出方式,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二) 深化体制改革,转变增长方式
健全保险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保障,必须深化改革、转变增长方式,重点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推进国有保险公司改革和监管体制改革。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保障被保险人和股东合法权益为目的,以优化股权结构为基础,以加强董事会建设为核心,以形成制衡机制为关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积极引入境内外合格的战略投资者,逐步形成国有、民营和外资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相互约束的多元化股权结构。强化董事会对内控建设、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的职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董事会决策机制,严格董事任职资格,落实董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总精算师和合规责任人等关键岗位职责。发挥监事会作用,强化对保险公司重大决策、经营规则、财务状况等方面的监督。规范管理层运作,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转换公司经营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建立行之有效、科学严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和内控机制。规范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建立依法合规的经营规则,强化执行能力。制定科学的考评体系,完善竞争上岗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探索规范的股权、期权等激励方式。健全内控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通过转换经营机制,使保险公司真正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
深化国有保险公司改革。建立健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保险公司整体改制上市。完善国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化选聘和业绩考核机制。探索深化国有保险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化解利差损等历史遗留问题。
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发挥监管机构在宏观调控、行业规划、政策引导、风险防范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全面对外开放和综合经营的趋势,健全保险监管组织架构,理顺职责分工,充实监管力量,完善监管政策传导机制,提高执行能力。坚持依法行政,健全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考核机制。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提高透明度。充分发挥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