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我国保险业要实现又快又好发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改革开放、快速发展原则。不断深化改革,逐步完善保险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运行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变增长方式,注重集约化经营、特色经营和培育核心竞争力,提高内含价值和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质量,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保险业国际竞争能力。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促进保险业快速发展。
坚持市场取向、创新发展原则。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对保险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提高保险资源配置效率。以市场为导向,以诚信为根本,树立创新理念,加强保险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保险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行业。不断加强理论创新,指导保险实践。不断加强制度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监管能力。不断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实现保险业在创新中发展。
坚持防范风险、健康发展原则。以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为现代保险监管体系框架,不断加强和改善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强化公司内控机制,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风险防范体系和反应及时、协调有效的风险化解机制,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和金融经济安全,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实现保险业健康发展。
坚持调整结构、持续发展原则。优化市场结构,培育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优化产品结构,拓宽服务领域,形成新的业务增长点。优化区域结构,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拓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保险市场,形成分布合理、各具特色的区域发展格局。优化保险资金运用结构,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提高资金运用水平。科学开发利用保险资源,在发展中不断调整,在调整中实现稳定持续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原则。统筹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加快发展与防范风险,统筹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筹城市保险市场与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统筹直接保险、再保险和中介市场发展,统筹国有、民营和外资等经济成分在保险业中的发展。处理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处理好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的关系。科学筹划,突出重点,兼顾各方,实现保险业协调发展。
(三) 预期目标
“十一五”期间,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建成一个业务规模较大、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保险业。
业务发展目标。2010年,全国保险业务收入争取比2005年翻一番,突破1万亿元。保险深度4%,保险密度750元。保险业管理的总资产达到5万亿元以上。
综合竞争力目标。主体多元化、竞争差异化的市场格局基本形成,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保险(金融)集团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专业性保险公司。保险机构盈利能力明显增强,行业效益显著提高。产品种类齐全,销售渠道和服务方式丰富多样,基本能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人才队伍逐步壮大。
功能作用目标。承保金额在国民财富中的比重、保险赔付在全社会灾害事故损失中的比重等反映保险对经济社会贡献度的指标显著提高。保险业在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年金管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解决“三农”问题以及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和资产管理者,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
风险防范目标。风险防范体系和制度基本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完善,内控制度有效发挥作用。偿付能力和资金运用实现动态化监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水平不断提高,防范综合经营风险传导的机制得到建立,市场运行规范有序。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行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自我救助能力和抵御系统性风险能力显著增强。
环境建设目标。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公共政策更加有利于保险业发展。保险理论不断丰富,指导作用更加突出。市场运行公开透明,讲求信誉、经营规范和注重效益成为业内自觉行动。诚信互助、和谐友爱的保险文化基本形成,有效凝聚行业力量,塑造良好行业形象。保险业发展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舆论环境不断优化,保险影响不断扩大,公众保险意识明显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