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年第57号)
关于批准安徽巢湖污染治理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2006年第四批)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以下单位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一)安徽巢湖污染治理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124号),评价范围为“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859号),评价范围为“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深圳市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860号),评价范围为“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批准以下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一)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205号)更名为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二)四平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614号)更名为四平市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公司。
(三)吉林省辐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619号)更名为吉林省龙桥辐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四)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919号)更名为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五)煤炭工业部合肥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2105号)更名为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
(六)龙岩市环境科研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211号)更名为福建省龙岩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七)济南市环境工程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435号)更名为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
(八)武汉化工学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627号)更名为武汉工程大学。
请上述单位于公告之日起20日内,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变更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变更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后,第一项中的单位可到指定领证地点领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第二项中的单位资质证书待2006年资质延续审查结束后统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