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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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