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安排时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本安排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
四、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协议,可以相互直接联系。为有助于达成协议,双方主管当局的代表可以进行会谈,口头交换意见。
第二十四条 信息交换
一、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为实施本安排的规定所需要的信息,或双方关于本安排所涉及的税种的各自内部法律的规定所需要的信息(以根据这些法律征税与本安排不相抵触为限),特别是防止偷漏税的信息。信息交换不受第一条的限制。一方收到的信息应作密件处理,其方式须与处理根据该一方的法律而取得的信息相同,该信息仅应告知与本安排所含税种有关的查定、征收、执行、起诉或裁决上诉有关人员或当局(包括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上述人员或当局应仅为上述目的使用该信息,但可以在公开法庭的诉讼程序或司法裁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言,包括税务上诉委员会的裁定)中公开有关信息。
二、第一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理解为一方有以下义务:
(一)采取与该一方或另一方法律和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
(二)提供按照该一方或另一方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信息;
(三)提供泄露任何贸易、经营、工业、商业、专业秘密、贸易过程的信息或者如泄露便会违反公共政策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其它规则
本安排并不损害各方施行其关于规避缴税(不论是否称为规避缴税)的当地法律及措施的权利。“规避缴税的法律及措施”包括为了防止、阻止、避免或抵抗其目的为或是会将税项利益授予任何人的任何交易、安排或做法的法律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生效
一、 本安排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本安排将适用于下述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一)在内地:在安排生效年度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安排生效年度的次年四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
二、1998年2月11日正式签署的《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将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安排对相关税种开始适用之日起停止有效。
三、2000年2月2日正式签署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的第十一条第六款将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安排对相关税种开始适用之日起停止有效。
第二十七条 终止
本安排应长期有效。但一方可以在本安排生效之日起满五年后任何历年六月三十日或以前,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安排。在这种情况下,本安排从下述年度停止有效:
(一)在内地:终止通知发出年度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