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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2、电网企业擅自提高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未严格执行国家分类目录电价,擅自扩大商业电价范围,多计高价电量,少计低价电量,或以价外加价等方式变相提价;
  3、发电企业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以及自定收费际准向用户收费等行为;
  4、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越权出台电价政策,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和电网企业的销售电价;
  5、农村各类用电价格不按规定价格执行,不按实际用电量向农民收费,以及价外收费;
  6、农业排灌、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不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
  7、对化肥生产企业用电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优惠价格政策执行;
  8、未经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自立名目,擅自向发电企业收取调度费、上网服务费、劳务费等费用,以及向用户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
  9、未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功率因素调整电费政策,对力率电费实行只罚不奖;
  10、在招投标过程中不执行国家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
  规定,自定标准收费;
  11、在农网、城网改造过程中不执行国家的规定,自立名目收费,以及以义务工、分摊伙食等方式变相收费;
  12、将主营办电业务转交给附属的企业,强制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等;
  13、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进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14、不按规定实行价格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
  15、其它电力价格违法行为。
  二、强化服务意识,建立长效机制
  (一)检查要为完善电价政策服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检查,注意收集各方面的反映和存在的问题,积极反馈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电力价格管理政策意见,保证电价改革顺利实施。
  (二)检查要为减轻群众负担服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落实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电价,以及农村农民生产用电、生活用电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坚决查处电力企业自立名目收费、搭车收费等各种乱收费行为,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
  (三)检查要为推动企业制度建设服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服务寓于监督检查之中。要通过加强对电力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探索电价标本兼治的措施,帮助电力企业建章立制,推进电力企业价格诚信、电价公示、企业物价员制度建设,形成电力价费内部约束机制,促使企业内部管理上台阶。
  三、狠抓工作落实,务求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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