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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次清理工作的基本方法为“先理后清”,即应当在上级税务机关公布的清理结果的基础上,先理顺本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各种规定的关系,对照清理标准查找问题,提出清理建议。在不同税种的清理工作中,可以按照该税种的税制要素将所有文件进行初步分类,然后确定其中某一个基本规定较为全面的文件为清理基础,以此文件为基点按时间顺序向前或向后逐条清理。在清理过程中,要对某类问题做出规定的不同文件进行比较分析,进而得出准确的清理建议和结论。

  (四)清理工作进度安排

  1.部署准备阶段。各省税务机关应于2006年9月中下旬就此次清理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动员,制定详细的清理工作方案,确定本地区清理工作的任务分工,整理所需清理的文件目录。

  2.提出清理意见阶段。2006年10月初至2007年1月底,各业务部门按照清理工作标准的要求,对业务范围内的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3.分析评估阶段。2007年2月初至2007年3月底,各省税务机关组织人员集中对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对清理结果的处理意见,撰写初期清理工作报告。

  4.审议确认阶段。2007年4月-5月,各省税务机关对初步清理意见进行集体审议,确认清理结果。

  5.发布上报阶段。2007年6月底前,各省税务机关将清理结果对外进行发布,并将清理情况报告和相关附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五)清理结果的处理

  对清理出的各类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巩固清理成果。

  1.公布失效或废止的文件及条款。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公布”的工作原则,将清理出的需废止或失效的本级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目录以发文形式公布,并同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对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就清理建议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由税务机关主办的文件由税务机关自行公布清理结果,由其他部门主办的文件建议由主办单位公布清理结果。

  2.及时研究修改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对清理出有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如暂时由于条件不够成熟等原因不能宣布废止或失效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紧研究,提出修订或完善的建议,尽快制定发布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替代。

  3.积极提出清理建议。对清理出有问题的当地党政部门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并同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在清理工作中,如发现上级税务机关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确保全部税收执法依据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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