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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通知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管理与评估,并将不定期赴部分地区开展检查和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社区居民意见,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对于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弄虚作假的,将取消示范区的创建和评估资格,并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设标准
  2.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申请表
  3.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申报辅助材料

  二○○六年十月八日

  附件1
  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设标准

第一部分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坚持公益性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设施、服务能力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需求。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每3-10万居民或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场所及相应的设施、设备应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的要求。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有效地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求,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执行各项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确保服务安全。

第二部分

  一、贯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
  (一)政府高度重视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将其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政府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有中医药管理部门参加,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中医药服务的各项工作。
  (三)制定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并纳入相应年度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的政策;市、区政府在安排相关经费补助时,统筹考虑社区中医药服务,保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和人员培训等中医药服务工作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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