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6〕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创建活动开展以来,成效显著,为全面推进社区中医药工作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社区中医药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总体部署,我局决定在“十一五”期间继续开展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建活动以市辖区为单位,区人民政府能够高度重视社区中医药服务,具有良好的社区卫生服务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够积极开展各项社区中医药服务,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有明显的优势和特色。
二、候选示范区应达到《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设标准》(见附件1),并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格样式见附件2)。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候选示范区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向我局提出复核申请。我局将组织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候选示范区进行复核评估,评估合格的,授予“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荣誉称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度申报的候选示范区不超过1个,2006年度提出复核申请的候选示范区相关材料应在2006年11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其余年度应在每年8月31日前报送。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把创建活动作为推动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的重要措施,积极争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在全国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做好省级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创建活动,2008年度和2009年度提出复核申请的候选示范区必须是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或省级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
四、候选示范区在创建活动过程中,既要积极争取有利于社区中医药服务发展的外部支持性政策,也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及其配套文件,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的内涵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科学、合理、有序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