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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修缮费:指与广播电视设备及附属设施有关维修费用。

  (三)材料费:指购置与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维修相关的广播电视材料费用。

  (四)经财政部批准补助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和广电厅(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统筹考虑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并认真填写《补助地方广播电视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申请书》(详见附件)(略),联署报财政部和广电总局。对未按规定填写《补助地方广播电视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申请书》的专项资金申请,财政部和广电总局将不予受理。

  第八条 省级以下财政、广电部门不得越级或单方面向财政和广电总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

  第九条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30日内将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全额拨付,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各级广电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益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理安全。

  第十二条 各级广电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建立健全内部使用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结算准确,并将使用情况随年度决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须登记入账并报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和广电总局将给予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补助经费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没有按批准的方案、项目内容和预算范围使用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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