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广播电视(影视)厅(局):
为支持全国广播电视系统老少边穷地区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加强对地方广播电视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广播电视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播电视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广播电视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播电视扶贫救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财政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广播电视系统老少边穷地区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而建立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部和广电总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补助老少边穷地区骨干台(站)及高山台(站)广播电视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及维修。
(二)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方广播电视部门广播电视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及维修。
(三)经财政部、广电总局批准补助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如下:
(一)设备购置费:指与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有关的专业设备和一般设备的购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