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九条(三)项如何理解与适用问题的复函
(2006年10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单位《关于对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九条(三)项如何理解与适用的咨询函》((2006)鄂民三函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2003年,我国实施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车险条款费率改为保险公司自行制定,报保监会审批后使用。保监会2000年颁布的《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已于2003年4月1日起废止。因此,保监会发布的《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相应解释并不适用于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