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
(2006年10月9日)
贵州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个人代理人在保险公司中法律地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
《保险法》)第
一百二十五条和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代理人的一种,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二、在具体案件中,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是否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与该业务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应当依据二者间订立的具体协议的法律性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