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
(2006年10月9日)


贵州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个人代理人在保险公司中法律地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代理人的一种,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二、在具体案件中,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是否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与该业务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应当依据二者间订立的具体协议的法律性质确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