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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奖金由项目完成单位负责组织分配。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奖金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与其它主要完成单位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各级主管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奖金分配后,由其申报部门负责将结果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自奖金拨出一年后分配方案仍未落实者,申报部门应负责将奖金退回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二十三条 烟草行业各级烟草专卖局、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规定,从实施科学技术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完成技术成果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烟草行业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规定,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运用多种形式奖励在烟草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华侨、外籍人员和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如对我国烟草行业的科学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者,均可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烟草行业派出的留学生或学者在国外取得科学技术成果,如产权属于我国,并对我国烟草行业科学技术做出贡献,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者,均可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六条 凡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需交纳初审、评审费。单位申报的每个项目合计交纳800元;个人申报的合计交纳200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规文件有不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烟草总公司科技进步奖励试行办法(中烟科[1987]33号文)同时废止。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标准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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