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异议的处理
(一)对已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异议,可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超过两个月提出的,不再受理。
(二)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的非实质性异议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三)凡涉及获奖项目实质性问题(指获奖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奖励等级,或是否有弊端等)的异议,一等奖项目由其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局科技委复议,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裁决;二、三等奖项目由其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国家局科技委裁决,并将结果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国家烟草专卖局对所有的异议处理意见具有最终审核裁决的权力。
(四)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或揭发弊端者,须采用书面形式,指出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出具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否则不予受理(如需保密,请注明)。
对有异议或揭发弊端部分需如实地提出申诉理由,如有附件,要列出目录并将原件与书面材料(如证明材料、图页、照片)一起附上。
如发现反映情况有意不实者,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五)异议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推荐部门协助。在接到异议函件后,应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如有必要,国家局科技委视情节组织专家调查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弃权。
(六)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和申报部门如对评审等级提出的意见,一般不予受理。
第五章 奖励分配
第二十二条 奖励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四种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特等奖 奖励证书 100000元
一等奖 奖励证书 50000元
二等奖 奖励证书 30000元
三等奖 奖励证书 10000元
(二)奖励证书分别发给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70%,其余部分发给其它有关人员,不搞平均主义。荣获技术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