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八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按下列程序申报:
1.烟草行业的申报项目统一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归口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推荐;
2.烟草行业以外的单位完成的有关烟草科技成果项目,向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经过初审后,推荐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其初审、推荐按前款处理;
3.国家烟草专卖局直属机构的申报评奖项目,直接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 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的技术进步奖项目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
第十条 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45份);
(二)项目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明(专利证书、有关部门出具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证明等)(4份);
(三)项目的试验研究总结报告(4份);
(四)申报单位认为应附的材料(4份);
(五)申报科技专著须提供3名以上专家评价推荐意见,被公开引用的证明,发行量、再版次数及译成其它语种的证明,由新闻出版机构的图书管理部门出具图书成品质量证明。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评审或不评审: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四、八、十条规定的;
(二)项目的异议未解决的;
(三)未办理有关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
(四)已经获得过省(部)级及其以上的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
(五)超过规定报送时间的;
(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十二条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国家局直属机构统称为“申报部门”。申报部门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否获得过各种奖励;
(三)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是否按规定填写和具备规定的附件。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