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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12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废止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烟科[1999]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青州烟草研究所,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各农业试验站、技术中心:

  为奖励在推动烟草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烟草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国家局修订了《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进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局科技教育司联系。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颁布的有关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科技著作、科技成果推广、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的《奖励条例》和《实施细则》,结合烟草行业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奖励在推动烟草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广大烟草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包括:

  (一)低焦油混合型卷烟产品研究成果(暂定);

  (二)应用于烟草行业经济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推广、采用已有先进科学技术的新成果;

  (四)烟草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五)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成果;

  (六)烟草标准化、计量成果;

  (七)科学技术信息成果;

  (八)软科学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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