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27日)废止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烟科[2002]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青州烟草研究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烟”战略,奖励在推动烟草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烟草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家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讨论,对《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国烟科[1999]172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国家局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年 9月 1日起施行。原国烟科[1999]17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颁布的有关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科技著作、科技成果推广、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的《奖励条例》和《实施细则》,结合烟草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奖励在推动烟草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广大烟草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包括:
(一)低焦油、混合型卷烟产品研究成果;
(二)应用于烟草行业经济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