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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6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烟草行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增强烟草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总体科学技术水平,奖励在烟草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调动烟草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热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的其他相关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设立下列奖项: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同时负责从获奖者中择优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推荐申报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奖励。
  第六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奖励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烟草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烟草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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