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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五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一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五十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五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或其他相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十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或直接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决定或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裁定并将决定或裁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五十四条 异议自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参与本年度评审与授奖;60日内未处理完毕的,提交下一年度再次参加评审。

第十章 授奖与奖励

  第五十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委推荐的科学技术奖励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进行审核、批准和授奖。
  第五十六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报请国家烟草专卖局局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50万元,其中,25万元属获奖人个人所得;25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第五十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如下等级奖励: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特等奖    奖励证书  300000元
  一等奖    奖励证书  200000元
  二等奖    奖励证书  100000元
  三等奖    奖励证书  50000元
  (二)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证书分别发给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70%,其余部分可发给其他有关人员,不搞平均主义。荣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评定技术职称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一个单位完成的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奖金由项目完成单位负责组织分配。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奖金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与其他主要完成单位协商后提出分配方案。
  (五)各级主管部门或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科学技术奖励奖金。奖金分配后,由其申报单位负责将分配结果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自奖金拨出一年后分配方案仍未落实者,申报单位应负责将奖金退回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五十八条 烟草行业内单位作为项目主要完成单位,获各类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烟草类科技成果,国家烟草专卖局另行给予其所获得奖金数额三倍的配套奖励。
  该项配套奖励奖金的分配按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烟草行业各直属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从实施科学技术成果新增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完成技术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条 烟草行业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规定,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运用多种形式奖励在烟草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需交纳初审、评审费及成果查新费。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
  (   年度)

  一、被推荐人基本情况

┌──────┬───────────────────────┬───┬────────────────┐
│序号:   │                       │编号:│                │
│      │                       │   │                │
├──────┼─────────┬────┬───┬────┼───┴────┬───────────┤
│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           │
├──────┼─────────┴────┼───┼────┴────────┤    贴      │
│ 身份证号 │              │党 派 │             │    照      │
│      │              │   │             │    片      │
├──────┼──────────────┼───┼─────────────┤    处      │
│ 出生日期 │              │出生地│             │           │
├──────┼─────────┬────┼───┼────┬────────┴───────────┤
│ 文化程度 │         │学 位  │   │授予时间│                    │
├──────┼─────────┼────┼───┼────┼────────────────────┤
│ 院  士  │         │当选时间│   │国 籍 │                    │
├──────┼─────────┼────┼───┼────┼────────────────────┤
│ 职  称  │         │职 务 │   │电子邮箱│                    │
├─┬────┴────┬────┴────┴───┴────┴────────────────────┤
│ │   名  称   │                                       │
│单├─────────┼──────────────────┬─────────────┬──────┤
│位│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 ├─────────┼──────────────────┴─────────────┴──────┤
│ │   电子信箱   │                                       │
├─┼─────────┼──────────────────┬─────────────┬──────┤
│住│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宅├─────────┼──────────────────┼─────────────┼──────┤
│ │   住宅电话   │                  │    传  真      │      │
├─┴─────────┴──────────────────┴─────────────┴──────┤
│受教育情况:                                             │
├───────────────────────────────────────────────────┤
│                                                   │
└───────────────────────────────────────────────────┘

  二、工作简历

┌──────┬─┬──────┬───────────────┬──────────┐
│  年 月  │至│  年 月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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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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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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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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