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提高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银发[2006]28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强对外汇信贷的宏观调控,人民银行决定,从2006年9月15日起,提高外汇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即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由现行的3%提高到 4%。
各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合理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遇有重要情况,及时上报总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