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发现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未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八)未将客户违约信息及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的;
(九)不配合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的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对授信尽职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逾期不予纠正的;
(十)其他。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以及商业银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在授信出现风险时,应免除授信部门和相关授信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展的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的授信工作适用本指引。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一、客户基本信息提示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和年检证明;
(二)贷款卡、银行开户情况;
(三)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身份证明及必要的信息;
(四)能用于编制近两年或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基本信息或已编制好的财务报表;
(五)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报告期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一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复印件;
(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八)董事会成员和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九)若为有限责任客户、合资合伙客户或承包、租赁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