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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设定科学、合理的小企业坏账容忍度;对出现逾期或欠息的授信要及时清收处置,对需用法律手段进行催收的授信,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合理的小企业不良资产核销机制。对核销的损失类授信要做到“账销、案存、权在”。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将客户违约信息及时录入本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或在内部进行通报;应定期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应通过银行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小企业予以通报、曝光、联合制裁。

第六章 授信工作尽职评价要求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制度。根据本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发展状况,配备相应的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授信专业知识。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须对授信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尽职评价,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尽职,确定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免责。评价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

  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在评价中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评价结束后应及时出具授信工作尽职评价报告。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发现的问题,应经过确认程序,责成相关授信部门或人员及时进行纠正。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的评价结果,对具有以下情节的授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重大信息的;

  (二)未对客户信息资料进行核实,对异常情况未作进一步调查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的,特别是隐瞒与借款人关系,或隐瞒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业主的不良信用记录等;

  (四)未按照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实地核查的;

  (五)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

  (六)未按照规定实施授信后管理,致使授信风险未及时防范、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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