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建立风险定价机制,对不同小企业或不同授信实行差别定价,并随风险变化及时调整。
(四)应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单独核算。
(五)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小企业信贷人员的收入与业务量、贷款风险、贷款收益等指标挂钩。
(六)应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推出符合小企业需求的授信产品和金融服务。
(七)应以客户为导向,建立灵活适用的授信工作机制,在授信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满足小企业灵活、多样的信贷需求。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小企业授信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鼓励客户经理在商业银行服务所在社区建立广泛的、经常性的社区关系,以收集信息,提高效率,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小企业授信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更新理念,掌握小企业授信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方法,提高营销和收集、整理、分析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能力,熟悉小企业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逐步形成良好的小企业信贷文化。
第八条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及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人为的外部因素干扰。小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应在授信业务活动中声明是否为授信申请人的关系人。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小企业授信档案管理,对银企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进行客观、全面的记录并存档。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制度及相应的问责与免责制度,明确规定各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和尽职要求,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 授信调查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发展战略和小企业业务特点,细分市场,研究各类目标客户群的经营规律和风险特征,明确客户的基本准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