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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7号--《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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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原则:
  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货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属于《亚太贸易协定》进口成员国关税减让优惠产品清单的范围。
  2. 符合《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同批货物中的每项商品均要符合该规则。
  3. 符合《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条款规定。一般情况下,货物必须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从出口国直接运输到进口国。
  二、表格各栏应填写的内容:
  第1栏:货物出口人。注明出口人的全称、地址和国家。须与发票上的出口人名称一致。
  第2栏:货物收货人。注明收货人的全称、地址和国家。该收货人名称必须与发票上的进口商名称一致。如果属于第三方贸易,应该注明“凭背书”字样。
  第3栏:官方使用。由签发证书机构填写。
  第4栏:运输工具和线路。详细注明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路线。如果信用证等单证未详细列明时,应注明“空运”或“海运”字样;如果货物运输途中经过第三国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注明:
  例如:“空运” “从老挝至印度途经曼谷”
  第5栏:税则号列。注明各项商品的4位HS编码。
  第6栏:包装唛头及编号。注明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应当与货物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相一致。
  第7栏:包装件数及种类;货物名称。注明出口货物名称。应当与发票上的名称相符。准确的货物名称有助于进口国海关快速清关。
  第8栏:原产地标准。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货物必须符合《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二条规定,是在出口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或者在出口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符合原产地规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
  1. 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在第8栏中填写字母“A”
  2. 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在第8栏中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填写:
  (1)如果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则在第8栏中填写字母“B”。在字母“B”的后面填上使用非成员国原产或不明原产地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以在船上交货价格(FOB价格)中所占的百分比表示,(如“B”50%);
  (2)如果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则在第8栏中填写字母“C”。在字母“C”的后面填上在出口成员国原产成分的累计总和,以占出口货物的成本加运费、保险费价格(CIF价格)的百分比表示,(如“C”60%);
  (3)如果符合原产地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特殊比例标准,则第8栏中填写字母“D”;
  第9栏:毛重或者其他数量。注明货物毛重或其他数量(如件数、公斤)。
  第10栏:发票编号及日期。注明发票编号及日期。随附发票上的日期不应当迟于原产地证书格式正式启用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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