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组成员对问题和结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写入大坝定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大坝中心组织的大坝定检,在专家组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大坝定检报告的审查工作,在6个月内审核确定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大坝定检审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单位组织的大坝定检,应当在大坝定检专家组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向大坝中心报送2套大坝定检报告及专题报告。大坝中心应当在收到大坝定检报告及专题报告后3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在6个月内审核确定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大坝定检审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大坝定检工作完成后,大坝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大坝定检报告和(审查)意见中的处理要求和建议,督促、组织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整改计划,按计划及时进行和完成补强加固、更新改造等整改工作,并将整改计划及时报送大坝中心,抄送电监会有关派出机构。对重要大坝、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安全隐患的大坝,要进行大坝险情评估,并完善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十九条 大坝中心应当会同电监会派出机构,通过大坝注册现场检查或者注册抽查,对水电站运行单位的大坝定检及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大坝中心应当向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同时通报大坝主管单位,并抄送电监会有关派出机构,由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大坝定检的规划和计划开展有关工作的;
(二)对大坝定检专家组的工作不予配合,致使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三)大坝定检中发现有重大缺陷或者事故隐患、险情,未及时安排消除处理,且大坝定检结束后超过半年仍未开展相关工作的;
(四)大坝定检中被评定为病坝或险坝,整改资金和措施未落实,且未按要求进行补强加固,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大坝安全特种检查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二条 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小型水电站大坝定检由大坝主管单位参照本办法负责组织。大坝主管单位应当在定检结束后2个月内将定检报告及专题报告报送大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