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大坝安全监测资料分析,应当以资料准确性判断为基础,进行深入的定性、定量分析,评判大坝安全性态,其中应当突出趋势分析和异常现象诊断。对大型工程、重要大坝和高坝的关键监测项目,宜提出安全警戒值,以指导大坝运行。
第十六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定检专家组提供大坝定检有关资料,包括大坝(含改扩建和补强加固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文件、资料,历次大坝定检报告(首次大坝定检时提供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及其附件,以及大坝运行总结和现场检查报告。
(一)大坝运行总结,应当全面总结水库运行原则、操作程序和运行情况,总结上一次大坝定检(或安全鉴定)以来水库和大坝运行情况、大坝补强加固和改建情况、闸门及启闭机(包括主、备电源)的运行和维修改造情况、安全监测设施的有效性和更新改造等情况,总结监测资料分析的主要成果,提出目前大坝存在的主要问题、隐患及处理建议等。一般要求在定检专家组首次会议前初步完成大坝运行总结报告。
(二)大坝现场检查报告,包括根据大坝工程特点检查可能影响大坝安全的所有缺陷、异常或者设备故障等内容。应当包含对泄洪消能设施中有可能破损的深孔、底孔过流部分、消能设施、下游冲刷坑进行水下检查的内容;对结构安全有明显影响的裂缝等缺陷,检查的详细情况;对坝前及水库淤积严重的断面测量情况。
第十七条 大坝定检一般要求每5年进行1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以专家组确认大坝定检工作大纲为起始时间,以专家组提出大坝定检报告为结束时间。
第四章 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应当按专家组要求,由现场检查组负责完成。现场检查组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组织,大坝主管单位、水电站运行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应尽量安排在对运行影响较小、大多数受检结构部位易于观察和可以进行试验的时段。
第二十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做好现场检查的下列准备工作:
(一)准备好有关大坝安全的资料、图纸和现场检查所需的工具、设备、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
(二)做好水库调度和电力生产安排,准备好检查工作所需的动力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