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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

  第六条 大坝安全注册程序包括:申请、检查评审、审核发证。
  (一)申请
  水电站运行单位向大坝中心提出书面注册申请,填写《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书》(附2),按《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管理实绩考核评价表》(附3)自评,将有关申报资料附水电站运行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大坝中心。当水电站运行单位为大坝产权单位授权、委托单位时,还应当同时报送大坝产权单位授权、委托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对初始注册,水电站运行单位还应当填写《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基本情况登记表》(附4);报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完整的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工程建设各方的自检报告和表示工程概貌的主要附图。
  对变更注册,水电站运行单位还应当填写《水电站大坝变更事项登记表》(附5),报送有关变更情况的上级批文、设计文件、设计审查意见、施工监理文件、验收文件等材料并附相关部分的主要图纸。
  上述材料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本,经大坝主管单位审查后报送大坝中心。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检查评审
  大坝中心接到注册申请后,对水电站运行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大坝中心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水电站运行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大坝中心受理注册申请后,组织注册检查组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现场检查。注册检查组按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管理实绩考核评价表》,对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管理实绩考核评价,并根据检查情况和考核结果提出注册检查意见,同时提出大坝注册等级的建议,形成注册检查报告。
  注册检查组人数一般为3~7人,其成员应当包括大坝安全管理和运行方面的专业人员。
  大坝中心应当对注册检查、注册评价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审核发证
  大坝中心对注册检查组的注册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对准予注册的,确定大坝安全注册等级,报电监会批准,核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同时通知水电站运行单位,并抄送大坝主管单位和电监会有关派出机构。
  对于不符合注册条件,或者申请资料严重失实,或者未批准注册的,大坝中心应当向水电站运行单位发出暂不予注册的通知,同时将其抄送大坝主管单位和电监会有关派出机构。
  注册登记证由电监会统一监制和编号,分正本、副本。对换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大坝,注册登记证上分别加注“换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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