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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
(电监安全[2005]24号 二○○五年十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注册工作,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全国电力系统大坝安全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电监会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大坝安全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小型水电站大坝参照执行。

第二章 注册程序

  第四条 大坝安全注册包括初始注册、换证注册和变更注册。
  大坝投运后的第一次安全注册登记为初始注册;大坝完成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竣工安全鉴定1年内,水电站运行单位(或业主单位,下同)应当向大坝中心申报初始注册。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附1)(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的换证注册登记为换证注册;注册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申请换证注册。
  在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内,因进行大坝改(扩)建、重大的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改变了大坝安全等级,或者因运行、管理、维护问题降低了大坝安全等级,或者水电站运行单位、大坝主管单位发生变更而进行的变更注册登记,为变更注册;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上述情况改变后3个月内向大坝中心申请变更注册。
  第五条 被取消注册登记证的,或者不符合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条件的,或者持有乙级、丙级注册登记证的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使大坝具备注册条件或者注册升级条件,并按相关的注册要求申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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