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大坝中心组织的大坝定检,由大坝中心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向大坝中心提交大坝定检报告,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有资质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向专家组提交专项检查报告。
大坝主管单位组织的大坝定检,由大坝主管单位提出专家组名单,报大坝中心审查。大坝中心应当派人参加专家组。专家组向大坝主管单位提交大坝定检报告,经大坝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大坝中心。
大坝中心对大坝定检报告进行审查,评定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大坝定检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后通知大坝主管单位和运行单位,同时抄送电监会有关派出机构。
第三章 大坝定检的范围、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 大坝定检范围包括: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大坝定检主要检查大坝的运行情况与工作性态;对大坝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当进行系统排查,明确指出影响大坝安全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可操作的建议和意见;对于大坝监测系统,提出重点监控的部位、项目和要求;应当注意搜集上游大坝对受检查大坝安全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数据资料,系统评价梯级开发方式下大坝的安全。
第十条 大坝定检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制订大坝定检工作计划和工作大纲;
(二)组织大坝定检专家组;专家组对大坝以往的运行状况与工作性态进行总结、检查、系统排查和评价,提出定检工作重点,确定定检工作大纲;
(三)总结上一次大坝定检(安全鉴定)以来大坝运行状况,提出运行总结报告;
(四)进行现场检查(含必要的水下检查)并提出现场检查报告;
(五)根据大坝实际状况,进行必要的专项检查并提出专项检查专题报告;
(六)审查专项检查专题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承担专项检查的技术服务单位按专家组审查意见补充完善专题报告;
(七)评价大坝安全状况、初评大坝安全等级,并提出大坝定检报告;
(八)评定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大坝定检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专家组应当针对大坝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选择确定必需的专项检查项目,水电站运行单位根据专家组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一)地质复查;
(二)大坝的防洪能力;
(三)结构复核或者试验研究;
(四)水力学问题复核或试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