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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和《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的通知

  附件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定期检查(以下简称大坝定检)工作,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坝定检是对已投入运行大坝的结构安全性和运行状态进行的定期检查。大坝定检应当形成大坝定检报告,并且对大坝的安全等级做出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

第二章 大坝定检的组织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全国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定检的监督管理工作,电监会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大坝定检的监督管理工作,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大坝定检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大型工程、高坝、工程安全特别重要和存在问题较多的大坝的定检由大坝中心负责组织;对其他大坝,经大坝主管单位(或业主单位,下同)申请,大坝中心可以委托其组织定检。
  大坝主管单位负责落实大坝定检经费,并督促水电站运行单位协助开展大坝定检工作。
  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完成大坝运行总结报告和现场检查报告,组织有资质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做好大坝定检中的各项准备、配合等工作。
  第六条 大坝定检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大坝的具体情况确定。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丰富的工程经验和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专家组人数一般为6~9人。为保持大坝定检工作的连续性,专家组中至少要有1名参加过该大坝上一次定检的专家或者较熟悉本工程的专家。直接参与大坝建设和管理的专家人数不应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大坝定检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大坝定检工作计划;确定专项检查的项目、内容和技术要求;全面审阅有关大坝安全的原始数据、资料、报告和记录;审查专项检查报告;参加现场检查;评价大坝安全等级;提交大坝定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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