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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和《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的通知

  (五)大坝安全注册管理实绩考核评价结果低于原注册等级标准的。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注册登记证:
  (一)发生洪水漫坝、坝体结构严重损坏等影响大坝安全和水电站正常运行的;
  (二)注册后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者特种检查中大坝安全等级被评定为险坝的;
  (三)在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者特种检查中被评定为病坝,且超过半年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和补强加固,情节严重的;
  (四)正常坝注册管理实绩考核评价低于60分或者病坝注册管理实绩考核评价低于80分的。
  第十三条 水电站大坝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注册登记证自动失效,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填报《水电站大坝注销登记表》(附6),向大坝中心办理注册登记证注销手续:
  (一)大坝发生垮塌等重大以上事故或者大坝经批准报废的;
  (二)超过注册登记证有效期的;
  (三)被取消注册登记证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大坝中心应当向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同时通报大坝主管单位,并抄送电监会有关派出机构,由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按规定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的;
  (二)注册登记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按规定申请换证的;
  (三)大坝原注册情况发生变化而未申请变更注册的;
  (四)大坝注册降级和被取消注册登记证的;
  (五)在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五条 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准予水电站运行单位在有关场合和文件上使用注册登记证标志和编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对大、中、小型水电站大坝的划分标准,执行《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5180-2003)等规范标准。
  第十七条 大坝安全注册收费,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正本、副本)(样本)〔略〕
  2.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书〔略〕
  3.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管理实绩考核评价表〔略〕
  4.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5.水电站大坝变更事项登记表〔略〕
  6.水电站大坝注销登记表〔略〕
  7.填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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