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综合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信办综函〔2006〕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电子政务工作座谈会关于“继续推进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间的企业基础信息共享”的要求,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信息办、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国信办〔2005〕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精神,四部门决定,近期对各地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和内容
检查工作的目标是: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的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推动各地深入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深化电子政务应用。
检查工作内容包括:各地税务、工商、质检间企业基础信息交换情况;10号文件提出的《全国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实施要求》执行情况;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对加强监管的作用;信息交换平台和管理机制建设情况;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在各地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
二、检查方式
检查工作分四个片区进行,分别由国务院信息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牵头进行。分片方案如下:
1、第一片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黑龙江、吉林、辽宁
牵头部门:国务院信息办
2、第二片区: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安徽、江西、福建
牵头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3、第三片区:陕西、青海、甘肃、宁夏、新疆、西藏、四川、重庆、贵州、云南
牵头部门:国家工商总局
4、第四片区:广东、广西、海南、湖北、河南、湖南
牵头部门:国家质检总局
三、检查步骤
检查工作分为地方自查、现场调研、交流座谈和分析总结四个部分。
1、地方自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照10号文件要求,认真了解、分析、总结本地区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