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部门政策规章的修订程序按照第三章第十八条部门政策规章制定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研究所政策规章的废止与修订可参照部门政策规章的相关程序自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 规划战略局在下年度年初发布院政策规章废止、修订公告。
第六章 适用
第三十三条 院级政策规章的效力高于部门政策规章,部门政策规章的效力高于研究所政策规章。院级政策规章之间、部门政策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部门政策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部门制定的部门政策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部门裁决。
(二)不同部门政策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规划战略局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规划战略局提出处理意见提请秘书长办公会议裁决。
第三十五条 部门政策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战略局报请院长办公会议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违反院有关政策规章规定的。
(三)政策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规定的。
(四) 政策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 违背制定程序的。
第三十六条 政策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部门负责解释:
(一)政策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政策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明确适用政策规章依据的。
第三十七条 政策规章解释由制定部门提出解释意见。院级政策规章解释由制定部门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公布,并在公布后20日之内报送规划战略局备案。部门政策规章解释由制定部门报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公布,并在公布后20日之内报送规划战略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