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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审核情况,规划战略局可针对政策规章送审稿中某些特定问题,单独组织征求意见工作。征求意见提交起草部门对政策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政策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条款和主要问题有不同意见,且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规划战略局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规划战略局的意见报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政策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战略局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政策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条款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相关条款的。

  第二十五条 政策规章公布后,制定部门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院政策规章由制定部门报规划战略局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规章,由主办部门报规划战略局备案。

  (二)研究所重要政策规章由研究所报规划战略局备案。

  (三)报送政策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政策规章文本和说明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政策规章的电子文本。

  第二十六条 规划战略局于下年度年初发布院政策规章年度公告。

第五章 废止与修订

  第二十七条 院机关部门和研究所建立定期对政策规章进行清理的制度。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与院现行政策规章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或已过执行期限的政策规章,要及时废止或修订。

  第二十八条 院级政策规章的废止,由起草部门提出废止申请,主管院领导签署后20日内提交规划战略局备案。部门政策规章的废止,由起草部门自行决定后,20日内提交规划战略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院级政策规章的修订程序按照第三章第十七条院级政策规章制定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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