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起草部门在政策规章送审稿提交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应送规划战略局进行审核,同时提交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政策规章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规定的主要措施、协调的过程与内容、征求有关部门与各方面意见的情况等作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括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资料、征求意见汇总情况等。
(三)起草部门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四)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起草部门报请主管院领导签署后公布。对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并提出修改意见的,由起草部门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报请主管院领导签署后公布。
(五)院级政策规章在公布后20日内由起草部门报规划战略局备案。
第十八条 部门政策规章制定程序
(一)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
(二)起草部门对涉及全院的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研究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三)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起草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后公布。对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并提出修改意见的,由起草部门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由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后公布。
(四)部门政策规章在公布后20日内由起草部门报规划战略局备案。
第十九条 研究所政策规章的制定程序可参照院级政策规章制定程序自行决定。
第四章 审核、备案与公告
第二十条 规划战略局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政策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中国科学院章程》的基本原则。
(三)是否与院已有政策规章协调、衔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部门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规划战略局在认真研究政策规章送审稿、说明和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形成对送审稿的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主要包括送审稿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情况、与院政策规章适用情况、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