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院级政策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有关政策规章的事项。
(二)院政策与管理的重要规定。
第九条 院机关部门在本部门职能权限内制定部门政策规章,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公布。
第十条 部门政策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院级政策规章的规定,需要制定部门政策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部门职能权限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涉及院机关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职能权限的事项,应当联合制定政策规章。
第十二条 研究所可以根据院制定的政策规章,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政策规章。
第十三条 研究所制定的重要政策规章,应当在广泛征求所内员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务会议或者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所长或主管所领导签署公布。
第十四条 研究所政策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院政策规章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研究所事务,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五条 院机关部门根据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院领导批示或部门工作需要,制定政策规章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起草政策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七条 院级政策规章制定程序
(一)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政策规章,与有关部门协商,并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协调后,形成政策规章送审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