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健全和完善我院政策规章制度体系,规范政策规章制定程序,建立与完善政策协调机制,以保证院所政策规章的整体协调性,保证政策规章的连续性,保证政策规章之间的一致性,院制定了《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现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实际,切实做好政策规章的管理工作。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院政策规章制度体系,规范政策规章制定程序,建立与完善政策协调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策规章是指院、院机关部门和研究所在职能权限内发布的章程、条例、决定、规定、办法、意见等,包括院政策规章和研究所(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直属事业单位,下同)政策规章。院政策规章包括院级政策规章和部门政策规章,以院名义发布的为院级政策规章,以院机关部门名义发布的为部门政策规章。以研究所名义发布的为研究所政策规章。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政策规章的立项、起草、协调、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和修订、废止。
第四条 政策规章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中国科学院章程》,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规范行政行为,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五条 制定政策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管理。
第二章 权限
第六条 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授权院机关部门制定院级政策规章。
第七条 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院级政策规章,由院长或主管院领导签署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