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6]88号)
Lord,Abbett&Co.LLC、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关于发起设立“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和《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准公司章程,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
二、同意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股东及出资比例为:Lord,Abbett&Co.LLC出资与49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现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0%;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出资21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1%。
三、核准李格平、杨忆风、吴凡、潘福祥4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李格平任董事长、杨忆风任总经理、吴凡任督察长、潘福祥任副总经理不持异议。杨忆风、吴凡、潘福祥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0日内辞去在其他经营性机构所兼任的职务,在事后10日内报告我会基金监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