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6]92号)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募集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请示》(华基文[2006]38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募集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同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基金的登记业务。
三、同意基金通过取得代销资格的开放式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公开发售,以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上网发售方式进行募集。
四、你公司应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五、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代销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
《基金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交易、注册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